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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临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的通知

stbh】2018-9-30发表: 临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的通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环评审批管理方式,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临沂市环保局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通知如下:一、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深化“一次办好”改革,

    临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的通知

临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的通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环评审批管理方式,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临沂市环保局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通知如下:一、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深化“一次办好”改革,通过流程再造,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贯彻“只跑一次”服务理念,推行“零跑腿”、“不见面”审批,建设单位从受理到审批“最多跑一次”,确需沟通对接的,可采取电话、电子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进行沟通。

受理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2技术评估受理后的报告书,由市环保局产业开发服务中心组织技术评估,召集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现场勘察、评审,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其中,评审中提出报告书需要修改完善的,市环保局产业开发服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报送,修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事中事后监管事中事后监管是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体现。

01、按职责加强对县(区)环保部门、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在日常管理中监督项目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02、市环保局和产业开发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开展抽查复核。

市环保局抽查复核评分与县(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按照5:5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县(区)环保部门季度考核的最终评分。

市环保局日常考核单件考核评分平均分和县(区)环保部门季度考核最终评分按照6:4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

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和处罚办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鲁环发[2018]191号)、《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03、将排污许可制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特别是“上大压小”“上新压旧”“上高压低”等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的,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04、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纳入排污许可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内容三、纪律要求01、建设项目环评受理、技术评估、审查审批、生态保护红线审查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要热情、严谨、高效服务,严禁吃拿卡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和《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自觉维护环保人员形象。

02、对环保部门及技术评估机构在环评技术评估、审查、审批中出现违规行为的,采取责令整改、通报、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03、对于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的环评机构,市环保局每季度向社会公布。

04、对因建设单位造成的审批延误以及申报材料不实造成审批失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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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bh】更新:2018/9/30 12: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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